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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丁、秦某某、原审被告辉县市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红华、张某甲,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栗邵涛,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丁、秦某某、原审被告辉县市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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