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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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艾力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艾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XXX街X号。2010年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0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艾力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艾力及翻译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XXX·艾力伙同他人在上海火车站南广场837路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薄XX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893元的数码相机一部,被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蒲XX的陈述笔录、证人刘XX、成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闸北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艾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艾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章玮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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