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2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詹XX在商城县农业银行余集营业所门口,因琐事与同镇村民余XX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詹用拳头将余的牙齿打落。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余XX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XX陈述,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证明,调解协议,申请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詹XX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