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熊某抢夺案
时间:2005-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自报名),曾用名熊某,男,25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X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在2005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熊某在本市X村X街X号附近,趁被害人陈红美打电话不备之机,抢走其诺基亚3120型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940元)。被告人熊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赃物无缴回。

原审判决列举了被害人陈红美的报案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还有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熊某有曾因抢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劣迹,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熊某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原审被告人熊某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采用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公开开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上诉人熊某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熊某曾因抢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该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上诉人熊某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熊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原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熊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所处刑罚恰当,上诉人熊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再予从轻处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穗辉

审判员余锦霞

代理审判员李文东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聂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