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重婚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重婚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熊某某(熊某某明知王某某未离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子。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内乡县X乡X村民邵xx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邵x。2007年3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自称与邵某某感情破裂,在未与邵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和被告人熊某某以夫妻名义(熊某某明知王某某未离婚)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熊xx。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人邵xx、邵xx、符xx、王xx、王xx、杨xx证言、控告书、结婚证复印件、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二被告人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均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均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崇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锡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