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水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君,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济水大街东段。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豫U—x自卸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从2008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29日,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条款。2009年7月27日5时许,该车在宜阳县X路X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受损及第三方损失。但被告一直不予理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付金x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经查,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聂建平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贾娃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