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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在自己家中,与本组邻居余XX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中,吴某某用铁锨将余XX的手臂和腿部打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余XX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XX的陈述,证人XX、王XX、余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铁锹的实物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收条、申请、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颖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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