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天良,驻马店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遂平月山啤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亮,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天良,原审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