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3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春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