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俊杰受贿一案,经本院审理,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做出(2011)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第12行“2009年11月9日,”
现更正为“2010年11月9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梁克庆
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李鹏
北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