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96-X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拒绝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现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的银行的储蓄存款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孙智勇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