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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夏,被告人曾某某为帮助大华建筑公司老板杨XX承揽鲁山一高新校区工程,介绍杨XX与鲁山一高校长李XX相识,并和杨XX一起到李XX办公室送给李XX20万元以取得李XX在工程招标时的帮助。遭到李XX的拒绝。杨XX中标鲁山一高新校区三号教学楼工程后,给被告人曾某某20万元,让其留下好处费后,再与李XX送去表示感谢。但曾某某将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杨XX得知后,曾某某退还了7万元,下余13万元于2010年5月18日上缴。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被告人曾某某为帮助大华建筑公司负责人杨XX承揽鲁山一高新校区工程,介绍杨XX与鲁山一高校长李XX相识,并和杨XX一起在李XX办公室送给李XX20万元,以取得李XX在工程招标时的帮助。李XX表示可以进行投标,但拒绝接收所送20万元现金。杨XX以林州九建公司的名义中标鲁山一高新校区三号教学楼工程后,送给被告人曾某某20万元,让其留下好处费后,下余送与李XX,但曾某某将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使用。李XX得知此事,向曾某某要回7万元,(期间,杨XX得知此款全部被曾某某个人使用后,又送予李XX10万元。)并连同杨XX直接送其的10万元,一并退还给杨XX。案发后,曾某某于2010年5月18日将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上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07年,杨XX在鲁山一高新校址工程竞标时,我把他介绍给时任鲁山一高的校长李XX,我和杨XX一起给李XX送去20万元人民币,想让李XX帮忙让杨XX中标,但李XX没有要这20万元。后来杨XX给我20万元感谢费,让我留10万元,给李XX10万元,我没给李XX说,李XX发现后我退给李XX7万元,我共落了13万元,案发后我把13万元给退了出来。

我是在下岗后去大华建筑公司打工时认识的杨XX,我们是雇佣关系。李XX和我爱人李XX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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