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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a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a,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间,被告人胡a为牟利,从他人处购得非法制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12本(共563份),并印制、准备了用于招揽生意的名片及发票样本若干,以伺机销售。2009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闵行区x号x宾馆客房内,查获被告人胡a包内的上述发票。经鉴定,上述扣押在案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共计581份,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伪造的发票、名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从他人处购买500余份,并印制、准备了用于招揽生意的名片及发票样本若干,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胡a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发票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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