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
申请执行人顾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刑初字第X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