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X路X街。
申请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x,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伟斯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婷
审判员鞠忠
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