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于2008年12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曾在山西某煤矿打工认识的沈丘人“老三”(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准备购买假币,双方商定价格后,约定在沈丘县交易。12月12日,孙某某从山西省临汾市坐车到沈丘县“老三”的家中。12月13日晚,通过“老三”的介绍,孙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购得面额百元的假币298张。次日在携带假币回家的车上,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XX、高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发破案报告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韩冲
审判员张灵
审判员崔岩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