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被告张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
原告郁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煜麟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郁x。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已分居满两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张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郁x。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以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但就此未提供相应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郁x请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