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孙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其家门口西边将其父亲徐XX左腿膝盖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1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