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宗某某,该行法规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闻某某,该行高杨店营业所(略)。
被告石某,女,5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33岁,职工。与被告石某系母女关系。
被告李某乙,男,60岁,汉族。
被告李某丙,女,31岁,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平舆县支行诉被告石某、李某乙、李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某留
审判员崔新民
审判员于素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