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1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娄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2008年4月15日,清丰县公安局干警从被告人娄某某家搜出该火药枪,经鉴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濮阳市公安局枪弹鉴定书、户籍证明、清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崔丽红
审判员韩清蓉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林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