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09年5月8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下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军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