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谌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友松,溆浦县龙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继刚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2005年2月20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1天后,于3月3日在溆浦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但未办理酒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1月原告引产,被告及其家人未承担任何费用,也未对我照顾。由于被告对原告的冷漠,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自2006年7月起,双方分居达二年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谌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花费x余元,其中外欠债务x余元。婚后,我为了家庭的幸福,外出打工,将打工挣得的钱寄给原告,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做好原告工作,我希望同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2005年2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3日在溆浦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2005年9月被告外出打工,同年11月,原告因未取得准生证被计生部门强行引产,被告方未悉心照顾,原、被告为此发生矛盾。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2007年期间,被告将打工所得收入7900元寄给原告方。2008年10月起,原、被告互不联系。另查,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向某某与谌某某离婚;
二、向某某一次性给付谌某某人民币7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继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