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继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军、人民陪审员李永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子张英东(现年22岁),次子张英芳(现年21岁),自1992年起,被告长时间外出,二个孩子一直由我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长期遗弃二个小孩,没有做到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责任,被告外出后,我到处寻找并将其接回家,被告在家最多住1-2个月时间又外出,被告打牌、赌博成性,屡教不改。2008年2月,原、被告的二个孩子到被告娘屋接其回家,遭到被告及其父母的反对。2008年5月,被告将原告打工挣来的1700元钱偷去外出至今未回。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长达10年多时间,经家庭长辈多次调解均没有效果,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四封三间二层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原、被告各一半。
被告舒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张英东(现年22岁);次子张英芳(现年21岁)。结婚初期,原、被告关系尚可。自1992年起,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舒某某便长期外出,一年在家时间甚至只有1-2个月。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也未承担抚养费。被告舒某某经常打牌赌博,经原告等人多次劝解无效。2005年3月其子张英芳发现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2008年2月,其子张英东、张英芳到其外公家接被告,与其外公发生争执,被告表示不愿回家。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长达十多年,经家庭调解多次均未能和好。2008年8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回。另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四封三间二层砖木结构房屋一栋。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溆浦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2、证人张必富、张英东、张英芳的证词,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长期外出,不抚养小孩,经常打牌赌博、屡教不改的事实;
3、庭审笔录中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由于被告舒某某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长期外出,不抚养小孩,对家庭不负责任,未能尽到一个做母亲和妻子的责任。特别是被告打牌赌博经多次劝解无效,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原、被告感情不和达十多年之久,经多次调解仍未能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某与舒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四封三间二层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原、被告各一半。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刚
审判员谢军
人民陪审员李永福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