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建林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启长担任记录,于2009年1月5日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次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毛某某辩称,对于离婚,被告同意,小孩可以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于1986年11月登记结婚,1987年6月生育一男孩毛某,1994年8月生育次子蔡某腾。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以致无法共同生活。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蔡某某与毛某某离婚;
二、毛某已成年,次子蔡某腾由蔡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蔡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建林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