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人,住(略)。
被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彭烨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