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男,汉族。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志勇、李保良,河南万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晋宇,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孙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李润武
审判员张磊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