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和被告杨某某住所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本案应当有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徐某某提供的证据为被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条,履行地点不明确,应当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且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裁定如下:
被告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河淼
审判员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王法文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白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