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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晁某某、郑州市二七区路砦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

杨某甲与杨某乙、晁某某、第三人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杨某乙、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芦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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