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紫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工路口向南转弯时,与骑自行车沿紫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桑某某相撞,桑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系初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紫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工路口向南转弯时,与骑自行车沿紫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桑某某相撞,桑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某供述证实,2010年8月11日18时左右,其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紫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工路口向南转弯时,发现货车右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倒,停车后,看到一女子翻倒在地,其拨打了“120”和“110”,因为害怕被打,把驾驶证交给在场的一群众后向东跑了几十米时被民警抓获。
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11日18时许,其和被害人桑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紫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工路口,准备直行通过路口时,有辆大货车从身后向南转弯时,将桑某某撞倒。
3、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车检报告单、户籍证明、被告人冯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