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乙。
上诉人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姚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姚某甲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