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人赵某某,该单位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