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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陕县张茅长庆矿产品购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某、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张茅长庆矿产品购销站。

代表人冉某某,该站负责人。

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陕县张茅长庆矿产品购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张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红运到庭参加诉讼。陕县张茅长庆矿产品购销站申请不参加诉讼。

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已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任安生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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