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某、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张茅长庆矿产品购销站。
代表人冉某某,该站负责人。
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陕县张茅长庆矿产品购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张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红运到庭参加诉讼。陕县张茅长庆矿产品购销站申请不参加诉讼。
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已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任安生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