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9年12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0年11月25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8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向长垣县众望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虚开税额达x.79元,其中三份用于抵扣,抵扣税额8759.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于2009年12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曹××等人证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何振礼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