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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与××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立民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贸易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经理。

原审第三人:××建设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殷××,局长。

上诉人××贸易公司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二初字第50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贸易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游乐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是建设在××范围内,又是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确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股权确认纠纷,争议股权公司的注册登记住所地即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故××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昝玉成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晓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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