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秋天,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伪造的情况下,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将100元汇到广东佛山名叫钟伟忠(身份不详)的账户里,购买了1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在2009年春天被新乡市凤泉区交警部门没收。
2、2009年春天,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伪造的情况下,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将140元汇到广东佛山名叫钟伟忠的账户里,给自己及本村村民闫XX分别购买了1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3、2009年夏天,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伪造的情况下,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将200元汇到广东佛山名叫钟伟忠的账户里,给马庄乡X村的尹XX购买了2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闫XX、周XX等人证言;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伪造的情况下,仍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