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成年,沈丘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沈丘县人。
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书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10月经人相识,2005年农历腊月26日草率结婚,于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元月20日生育一女儿陈某雯。由于二人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为生活琐事不断生气,二人长久不同生活,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一度较好,是被告有第三者插足长期与我分居,原告诉称不是事实,为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雯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承担抚养费用。
三、原告陈某某自愿给付被告王某某经济补助x元正。
四、被告王某某的嫁妆仍归其所有。
五、上述有给付义务的内容,原被告定于2009年9月6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书玉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