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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6日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卧龙区X镇人许某某酒后到南阳市皇家轩尼诗KTV滋事,无故将X房间内的钢化玻璃桌、液晶电视、啤酒杯等物品砸坏损毁。许某某当日即被依法传唤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其冒用邻居王某彬的身份信息,有意隐瞒了自己在2009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前科情况。1月8日许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1月11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为许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其妻子王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到场,其明知被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是曾被判处缓刑的丈夫许某某,却有意包庇,在保证书上证明被保证人为王某彬,和自己是朋友关系。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书证,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并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7日,卧龙区X镇人许某某酒后到南阳市皇家轩尼诗KTV滋事,无故将X房间内的钢化玻璃桌、液晶电视、啤酒杯等物品砸坏损毁。许某某当日即被依法传唤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许某某在被传唤时冒用其邻居王某彬的身份信息,称自已叫王某彬,以隐瞒自己在2009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前科情况。2010年1月8日,许某某以王某彬的身份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1月11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为许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手续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是王某彬。其妻子王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到场,并在明知被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是曾被判处缓刑的丈夫许某某,却有意包庇,在保证书上证明被保证人为王某彬,和自己是朋友关系。

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到卧龙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今天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0年1月份,我和丈夫许某某在皇家轩尼诗寻衅滋事被卧龙分局刑事拘留。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他说自己叫王某彬,后来一个中间人让我来给王某彬办取保,于是我就填写了保证书,为我丈夫许某某办理了取保。我当天是接着一个人的电话,那个人我不认识,说是让给王某彬办取保,我猜着应该是给许某某办的。

2、证人证言

证人许xx证言:2010年1月7日,我在南阳市皇家轩尼诗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向我讯问时我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说我叫王某彬。在检察院、法院我也是这么说的。我和王某彬比较像,也比较熟,我对他的身份信息也清楚。而且我在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缓刑,我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王某是我的妻子,我被取保时她是保证人,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做假证说我是她的朋友,并且还说我叫王某彬。我妻子王某知道我有前科。

2、书证

(1)、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彬是朋友。

(2)、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犯罪嫌疑人王某彬寻衅滋事,因检不捕,依据法律规定为其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被取保候审人签名是王某彬。

(3)、抓获经过:2010年8月31日王某到卧龙分局投案自首。

(4)、被告人王某身份证明:被告人王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王某对以上经庭审出示并质证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其丈夫在因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冒用他人的名字,而仍然做假证明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己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梅振焕

二O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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