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世超,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石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米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何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陈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张某丁,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世超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被告人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世超、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及其辩护人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罗某戊、张某己先后被杨某松、黄某、夏龙书(在逃)骗到南阳市X乡X村,后以申世超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为了让刘某、罗某戊、张某己加入该组织,采取扣押手机、堵门、跟守、言语恐吓等手段将他们拘禁数日,后被害人罗某戊趁机跳楼逃出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世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申世超、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戊、张某己、刘某某陈某,证人覃某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世超辩称:我只管他们吃住,三被害人就没在我们家住,我也是受害人。
被告人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丙辩护人张某丁提出:陈某丙也是受害者,被骗来南阳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丙辩护人张某丁提交陈某丙所书悔过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世超于2010年6月经其上线王小玲同意,在南阳市X组建传销家庭,成员十余人,申世超负责全面工作,组织、安排对新成员的看管、组织学习、灌输传销理念、缴费。2010年7月5日至7月31日经申世超指使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蒋某、杨某某、伍长勇(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夏龙书(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张某己限制人身自由27天,期间,张某己缴纳加入组织费2800元给“领导”申世超;2010年7月18日至7月29日经申世超指使米某某、石某某、陈某丙、陈某、陈某甲、胡某、陈某乙、何某某、覃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刘某限制人身自由11天,期间刘某加入组织费2800元由其他人员从银行取出交给家里“领导”申世超;2010年7月28日下午两点至7月29日中午十二时经杨某(在逃)指使米某某、石某某、覃某、胡某、杨某华(在逃)等人对被害人罗某戊限制人身自由,后罗某戊从二楼跳下逃跑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申世超的供述:
你们从我身上搜出的这个图是我搞直销的网络图。一个月前,经过我的上线王小玲的同意,我在唐湾村组建这个家,我当家长,老成员有12人,我负责全面工作。负责讲课的有刘某、陈某、伍长勇、陈某乙、石某华、何某某、侯小琴、周某,负责招呼人的有陈某丙、蒋某、杨某某、刘某、陈某、伍长勇、陈某乙、石某华、何某某、侯小琴、周某。新成员我不太清楚。负责招呼主要是负责看管新成员,不让他们往外打电话、乱出门,要是出去了,一男一女跟着,怕他逃跑或者报警。新成员都是老成员喊来的、骗来的。有些感觉上当要走,我们一般会管他两三天,等态度好些后带他上课,至少两人跟着,怕他逃跑。
新成员交过两次钱,都是2800元买化妆品的。
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我是2010年6月被骗到唐湾村的,有个叫蒲长福的给我说:你以后就在这,需要上课时,你跟着他们,领他们上课。7月17日刘某来南阳,我负责领着他去上课,我跟在他旁边,米某某拽着他的手。我们这个小家有十来个人。我们这个小家有米某某、覃某、姓某某、胡某等人,罗某戊来后,我们就在屋里和他说话、打牌,不让他出去,米某某锁着门,看一天多,第二天罗某戊就跑了。刘某来有十几天,我、米某某、胡某、覃某负责看他,不管他到哪里,我们都跟着他,出去上课,米某某拉着他的手,胡某、覃某在后边跟着。刘某交2800元后放他走了。
是领导安排这样做的,不知道是谁。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2003年我在珠海卖淫被关一年。我是今年5月6日加入传销的。6月5日来南阳唐湾村租房住、上课。我和石某某、罗某戊、刘某是一个家的。刘某来有十几天,平时我和石某某和刘某一起上课,我拉过他的手。他的手机来时被收了,是一个姓某某带他来的。听说他交了2800元买了产品。罗某戊是7月28日来的,是黄某喊来的,昨天才到我家,石某某又被调过来,我们一起上课,中午在宿舍,黄某和罗某戊在二楼,听见黄某喊罗某戊,我们打开门,罗某戊不见了,黄某脖子上有几道伤痕,石某某出去找罗某戊了。下午石某某让我把罗某辛东西送到派出所。照片中杨某松、胡某、覃某、石某某、张某己、刘某、罗某戊是我们家的人。
我们家的领导是杨某、石某华、申世超、伍长勇、侯小琴。刘某来后我们不让他跑,我负责锁门,石某某负责看守,家里的人都看他。出去时我拉着他的胳膊,杨某华跟着怕他跑。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一个月前一个朋友打电话让来南阳搞文员工作,他把我带到唐湾村后就把手机扣了,让我交2800元买事业,随后天天上课。张某己是我家的新成员,我、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杨某某一起看管他,7月份他来后情绪不稳定闹着要走,有个领导让我们看着不让他跑,随后几天他硬要闯走,我们堵着门不让他走。困他三四天后领导说可以放他出去,但必须有人跟着。出去时陈某乙和我把他夹在中间。不知道领导是谁。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010年7月初,我被在广东打工的一个工友杜永叫来南阳,把我带到唐湾的一处民宅,张某己曾在我们的小家住三四天,我们这个小家还有陈某丙、陈某乙、何某某、蒋某、杨某某,我没有参与看管张某己。
6、被告人蒋某的供述:
今年六月我来南阳被蒋某带到唐湾村后就把我的手机收了,并让我交2800元买商品,商品我也没见到,然后天天上课。张某己是七月份来的,我和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杨某某一起看他,领导说不让他跑出去,他每次想跑我们都堵着门不让他出去。这样有三四天,领导说可以出去了,但必须有人跟着。陈某乙和何某某老跟着他。
7、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
张某己来有十几天,我和照片上的X号(陈某丙)、X号(陈某甲)、X号(何某某)、X号(蒋某)、X号(杨某某)看过他,他才来要走,我们堵着门不让,过几天他可以出去了,我就不看他了。X号(申世超)是我们的领导。
8、被告人胡某的供述:
我是7月17日被骗到南阳的,被带到一处民宅,然后强行听课,23日我趁他们睡觉之机跑了,又被抓回来关我四五天后带到这个家,他们把大门锁着,开始看着我,不让出去。7月18日我和杨某松、米某某、石某某一起看过刘某,不让他跑。他出去时我、杨某松、石某某跟着,米某某用手拽着他。就这样看他几天,到7月24日我被领导杨某安排到别的家。罗某戊来的那天晚上,米某某让我先睡觉,他们几个看着罗某戊。第二天我们几个陪着罗某戊,米某某把门锁着,防止罗某戊跑了。到中午罗某戊跳楼跑了。杨某松、石某某和我在后边追没追上。
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我是7月24日来南阳,杨某把我带到唐湾村,让我给家里报平安后限制我自由,我后来比较听话,几天后又把手机给我了我给刘某说我想家,刘某不让我走。我在这个家做饭、打扫卫生、看守人。是我们领导申世超安排的。我和照片上的X号(陈某丙)、X号(陈某甲)、X号(陈某乙)、X号(何某某)、X号(蒋某)看过张某己。他走到哪里我们跟到哪里。他外出时一般我和陈某乙、何某某、蒋某一组,另外是陈某丙、陈某甲一组轮流看不让他跑,蒋某拽着张某庚胳膊。
10、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今年7月22日王平让我来南阳做玉器生意,他把我带到唐湾村后把我的手机要走,屋里的人把门锁上,陪我玩,不允许我出去。然后上课。7月份的一天,张某己要外出,我们家的领导安排我和陈某甲一起看着他,不让他跑。
二、被害人的陈某:
1、被害人刘某某陈某:
2010年7月18日我被杨某松骗到南阳,他和蒲长福把我接到唐湾村民房里,听说传销我就想走,门被石某华锁上了。然后他们挟持我听课,石某某专门跟着我,米某某上下课拉着我的手,前后七八天。后来一个姓某的拿着我的银行卡说让买2800元的产品,我不想交,但没办法跑,他们就拿我银行卡取走2800元,把我的钱取出来后回家交给领导申世超了。一直到今天下午好多人在睡觉,我就跑出来,直接跑到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叫里面的人报警。
7月27日我又分到这个家庭的,照片上的X号(陈某)、X号(陈某丙)、X号(陈某甲)负责轮流跟着看守我,X号(胡某)、X号(蔡永标)、X号(陈某乙)、X号(何某某)、X号(刘某)、X号(覃某)负责和我谈话,变相看着我。X号(刘某)、X号(伍长勇)是领导,平时的活动都是他们安排的。X号是石某华。姓某的让我跟着把我的钱取走的,回家后交给申世超和戴玉新。X号是申世超,X号(侯小琴)是一个家庭的领导,X号(周某)是这个家的管家,负责锁门,管理新来的人。
2、被害人张某庚陈某:
今年7月初我被夏龙书骗到南阳,夏龙书和一个女的把我接到唐湾村,屋里有七八人,我感觉不对想走,夏龙书把我手机要走,女的说让我考察考察。有个男的威胁恐吓我,我害怕了。他们让我交2800元的加入组织费,我怕挨打就交了。我出门听课他们跟着我拉着我胳膊。他们还堵着门不让我出去,限制我自由的有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蒋某、杨某某。我的钱交给申世超了。给我们上课的是刘某、陈某、何某某、陈某乙、侯小琴。
3、被害人罗某辛陈某:
7月29日黄某把我骗到南阳,黄某和一个贵州男子、一个浙江女子把我带到唐湾村。我到那里一看是传销的,黄某把我的手机搜走,他们就不让我出去,我看来硬的不行,就假装感兴趣,以找机会逃走。今天中午十二点多我逃出来,一个男子出来追我,我跑到一个阿姨家,他和黄某在门口守着,你们去把他抓着了,黄某跑了。今天上午十点,我在传销点一楼卫生间用笔头在一张一百元人民币上写:请报警,我被关在这里。并写上日期扔出窗外。中午我以找黄某说事为由将黄某喊道二楼,我把花露水瓶打碎,顶着黄某的脖子说:不准吭声,否则捅死你。等我从二楼跳下后。黄某喊着:罗某戊跑了,他们就追我。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证言:
我负责在他们上课时,我在教室外边望风。就是看有没有警察来。X号申世超是我们的家长,是我们组织的C级领导。
2、证人覃某证言:
2010年6月底我被骗到南阳唐湾村,这个家有七八个人,我想走他们不让走。一直看着我,直到我交2800元后他们才看的松懈。照片中X号(申世超)是我们的领导。杨某也是我们的领导。罗某戊我们不让他走,是领导安排的。
四、书证:
1、2010年8月2日七里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
2、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两份。
4、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随卷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世超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发展人员作为返利,引诱胁迫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世超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申世超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申世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九人以参加传销组织听课为由,禁止三被害人外出,在三被害人吃饭、睡觉、上厕所时采取专人监护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己人身自由长达27天,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人身自由长达11天,非法限制被害人罗某戊人身自由长达2天,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石某某、米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蒋某、陈某乙、胡某、杨某某、陈某丙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九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故对九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世超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申世超的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石某某、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石某某、米某某的刑期均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的刑期均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杨某某、陈某丙的刑期均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曾江
审判员蔡军
审判员杜帅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易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