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以前不认识,是2006年初通过上网聊天时认识,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1月1日被告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综上,我与被告婚前互不相识,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常生气、打架,尤其让我不能容忍的是被告犯强奸罪,被判10年长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犯罪的事是结婚以前发生的,我想挽回这段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原二人不相识,2006年初俩人通过上网聊天时认识,不久同居生活。2006年农历8月28日,原、被告二人在被告家中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于2006年10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1日,被告杨某某涉嫌强奸犯罪,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注:2004年1月15日24时许,被告杨某某伙同张春孩等六人在潢川县电力宾馆轮奸妇女),2009年1月7日被批准逮捕,2009年3月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告于2010年3月以被告犯罪,伤害夫妻感情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又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被告强奸犯罪情节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且服刑期较长,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其夫妻感情可视为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2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新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