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南办事处职员。
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BB/(略)、出票日期为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票面金额为20.4万元、出票人为新乡双联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获嘉县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金传
审判员潘贵喜
审判员郭亚花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贺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