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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河南省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下午六点左右,象河乡X路电焊门市部在电焊作业过程中发生车主王某某被高压电击死亡事件,发生事故的地点是象河乡X村委杨树洼村人孙某某所建的房屋,按照国土资源局内部职责分工,象河乡应属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三中队监察辖区,在孙某某在自家耕地违法建房过程中,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略)袁某某带领队员前去查看后明知孙某某在电力保护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仍不认真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在孙某某缴纳八千元罚款后以罚带批,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致使房屋在高压线下建起,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孙某某、刁某、贾某某、禹某某、孙某某、等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死者王某某尸体检验意见书、袁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等某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略),在查处孙某福违法建房过程中,明知孙某某在电力保护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仍不认真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在孙某某缴纳八千元罚款后以罚带批,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房屋在高压线下建起,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损害后果属间接行为造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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