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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爱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4月25日,我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8月生一女杨某,2005年1月生一子杨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语言,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子,被告承担抚育费,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们夫妻没有生过气,并且,我们有一儿子和女儿,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25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一女杨某,2005年1月生一子杨某。婚后双方曾为家务琐事生气。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虽为家务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爱莹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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