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武某某携带铁锨、匕首等作案工具到泌阳县名优家具广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禹某家,撬开防盗门,入室盗走现金5800元。

2、2010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到泌阳县X镇大胖涮锅北面道内步某家,撬开防盗门,入室盗走现金3700元,并盗走一串钥匙。时隔一个星期后,被告人武某某又到步某家,用偷盗的钥匙开门时因主人换锁而未开开。同一天,被告人又到西楼道内一楼东户,防盗门未撬开。后又到西户吕某家,将防盗门撬开,入室盗走现金200多元。

3、2010年6月20日下午三四点钟,被告人武某某骑摩托车到泌阳县城网通公司家属楼三楼,用事先准备好的钎子和匕首,撬东户防盗门未撬开,又到西户将许某家防盗门撬开,入室盗走一个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个白金项链坠及现金七八十元。被告人武某某将金戒指以920元卖给天顺生活广场朱山金店老板朱丹丹(在逃)。

4、201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武某某到泌阳县城逸夫小学西墙外胡某某开发的集资楼五楼,先撬北户周某某家防盗门未撬开,又撬南户张某某家防盗门,将门撬开入室盗走现金105元。

5、201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武某某携带钎子、匕首到泌阳县城如意世家X号楼东单元X楼薛某家,撬防盗门未撬开。接着又到X号楼东单元一楼林某家,因防盗门未关,入室盗走现金170元及银行卡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禹某、步某、吕某、许某、周某某、张某某、薛某、林某陈述,泌阳县公安局物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盗窃的银行卡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2012至8年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武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武某某犯罪所用交通工具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侯平波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