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瑶族,江华县人。
被告林某某,男,瑶族,江华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少红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少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