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34岁,社旗县X镇X村石某人,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0月1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2200元的价格从韩秀德(刑拘在逃)手中购得乔景玉(已判刑)伙同韩秀德盗窃唐河县X乡桐河二中家属院陈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110摩托车,价值4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被告人乔景玉的供述、被害人陈某陈某、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乔景玉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