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甲的父亲。
被告张某丙,又名张某娟,女,2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丁,男,42岁,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丙的父亲。
被告李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张某丙,系张某丙的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韩非
审判员赵留建
审判员王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战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