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甲的父亲。

被告张某丙,又名张某娟,女,2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丁,男,42岁,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丙的父亲。

被告李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张某丙,系张某丙的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韩非

审判员赵留建

审判员王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战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