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聂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系聂某甲之父。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甲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甲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甲负担。
审判员戴宏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