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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本院2009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戴宏军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程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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