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2009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红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