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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2009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红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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