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湖南省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湖南省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2009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红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某柏